深圳市个人社保补缴的规定如下:
1. 补缴范围:深圳市的个人社保补缴主要针对的是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2. 补缴对象:补缴对象为深圳市的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等。
3. 补缴期限:
职工个人补缴的期限为自其首次参保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期限为自其首次参保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4. 补缴基数:
职工个人补缴的基数,按照其首次参保时所在单位缴费基数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基数,按照其首次参保时所在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5. 补缴费用:
职工个人补缴的费用,按照其补缴基数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费用,按照其补缴基数的缴费比例和补缴年限计算。
6. 补缴程序:
职工个人申请补缴,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补缴,应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7. 补缴期限:
职工个人补缴的期限为自其首次参保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的期限为自其首次参保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8. 补缴方式:
职工个人补缴,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可以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等方式缴纳。
以上规定仅供参考,具体补缴政策可能会有所调整,请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布的最新政策为准。如有疑问,建议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