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工作规程》是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部门规章。
以下为《幼儿园工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幼儿园的科学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幼儿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幼儿园是对3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第三条 幼儿园的任务是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按照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实施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发展。
第四条 幼儿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幼儿健康成长。
第五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在举办者和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依据本规程负责领导全园工作。
第六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幼儿园工作有序进行。
第七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八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幼儿教育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九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共同促进幼儿成长。
第二章 幼儿园的设置
第十条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
第十一条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和成长;
(二)有利于幼儿接受良好的教育;
(三)有利于幼儿园的可持续发展;
(四)有利于社区服务。
第十二条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幼儿园名称;
(二)幼儿园地址;
(三)幼儿园规模;
(四)幼儿园类型;
(五)幼儿园性质;
(六)幼儿园办园经费来源。
第十三条 幼儿园的设置应当经过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章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
第十四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幼儿的人格尊严;
(二)关注幼儿个体差异;
(三)培养幼儿良好的行为习惯;
(四)注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五)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五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活自理能力培养;
(二)基本生活技能训练;
(三)社会交往能力培养;
(四)语言表达能力培养;
(五)艺术欣赏和创造能力培养;
(六)科学探究能力培养;
(七)体育活动能力培养。
第十六条 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尊重幼儿的主体地位;
(二)注重幼儿的体验和感悟;
(三)鼓励幼儿主动参与;
(四)注重幼儿的个性发展;
(五)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第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保育和教育管理制度,保证保育和教育质量。
第四章 幼儿园的管理
第十八条 幼儿园实行园长负责制,园长负责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第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师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二十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办园经费。
第二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幼儿安全。
第二十二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卫生保健制度,保障幼儿身心健康。
第二十三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五章 幼儿园的经费
第二十四条 幼儿园的经费来源包括: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幼儿园收费;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幼儿园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章 幼儿园的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专业技能;
(三)身心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二十七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二十八条 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考核制度,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 幼儿园与家庭、社区的合作
第二十九条 幼儿园应当与家庭、社区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促进幼儿成长。
第三十条 幼儿园应当定期开展家长工作,加强与家长的沟通与联系。
第三十一条 幼儿园应当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为社区提供优质的教育服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由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