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是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部行政法规。以下是条例中的一些主要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森林火灾,是指失去人为控制,在林地内自由蔓延和扩展,对森林、森林生态系统和人类活动造成危害的火灾。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二章 预防
第四条 森林防火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和森林资源状况确定,并予以公告。
第五条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六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吸烟、烧烤、野炊。
第七条 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的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设置明显的森林防火警示标志;
(二)加强对本单位职工和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的森林防火教育;
(三)做好森林防火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及时消除森林火灾隐患。
第三章 火灾扑救
第八条 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由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和调度。
第九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扑救,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迅速组织扑火队伍扑救森林火灾;
(二)及时报告森林火灾情况;
(三)做好扑火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四)保障扑火物资的供应。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的;
(二)在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吸烟、烧烤、野炊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造成森林火灾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以上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的部分内容,具体规定请以正式文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