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在执法时,通常以所属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这意味着,尽管内设机构可能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或单位,但它们在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时,是以其上级行政机关的全称或者简称来行使职权的。
例如,如果内设机构是某个省级行政机关的一个部门,那么在执法时,它可能会以“某省人民政府”的名义来执行法律;如果是某个市级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可能会以“某市人民政府”的名义执法。
这种做法体现了行政机关内部职责分工和层级管理的关系,同时也确保了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内设机构会根据法律授权和职责范围,以所属行政机关的名义,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