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行政执法监督方式:
1. 行政监察:监察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2. 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确保其合法性、合规性。
3. 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4. 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5. 社会监督:通过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群众等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6. 内部监督: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执法救济渠道:
1. 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或者同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2. 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 行政赔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4. 投诉举报: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网络等方式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5. 调解:当事人之间可以就行政执法行为达成调解协议。
6. 仲裁:当事人之间就行政执法行为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仲裁。
这些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共同构成了我国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旨在确保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