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管理。
二、规划许可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书面告知不予核发的原因。
(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工程施工。
三、规划许可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名称、地点、规模、高度、占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等。
(二)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施工图等。
(三)建设工程的周边环境、配套设施等。
四、规划许可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2年。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延期。
五、规划许可变更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内,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规划许可内容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划条件的,予以变更;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不予变更,并书面告知不予变更的原因。
六、监督检查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监督检查,对违法建设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举报。
七、法律责任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