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条约》,又称《江宁条约》,是1842年8月29日清朝与英国签订的一项不平等条约。以下是《南京条约》的主要内容:
1. 开放通商口岸:中国开放广州、厦门、福州、宁波、上海五处为通商口岸,允许英国商人进出口货物。
2. 割地赔款:中国割让香港岛给英国,并赔偿英国2100万元。
3. 关税协定:中国同意对英国进口货物征收的关税,按照英国的要求进行协定,即所谓的“协定关税”。
4. 领事裁判权:英国人在中国犯法,由英国领事按照英国法律进行审判,即领事裁判权。
5. 赔款:中国赔偿英国军费2100万元。
6. 废除“公行”制度:中国废除广州的“公行”制度,允许外国商人直接与中国商人交易。
7. 最惠国待遇:中国给予英国最惠国待遇,即英国享有的优惠条件,其他国家也享有相同待遇。
8. 协定关税的修改:中国同意在未来修订关税时,将参照英国与其它国家的关税协定。
《南京条约》是中国近代史上第一个不平等条约,标志着中国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