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伤残鉴定并不只认最初诊断证明。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工伤职工的伤残鉴定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行:
1. 工伤职工发生工伤后,由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
2. 工伤职工治疗结束后,应当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鉴定申请。
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情况,结合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进行鉴定。
在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 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
2. 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情况。
3. 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恢复情况。
4. 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相关检查结果。
因此,最初诊断证明只是伤残鉴定过程中的一部分,并非唯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最终确定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如果最初诊断证明与后续检查结果不一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