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一款的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
(三)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未经审查同意的保健食品的;
(四)生产经营未取得生产许可或者未经审查同意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的;
(五)生产经营未按照法定要求注册的食品添加剂的;
(六)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七)生产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八)生产经营虚假标签、虚假宣传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
(九)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十)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
此条款规定了违反食品安全法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