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的内容如下: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城市公共交通、出租汽车、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船舶运输、港口经营、水路运输服务、公路工程监理等活动的;
(二)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超出资质等级从事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转让、出租、出借、涂改道路运输证、船舶登记证、船舶检验证书、船舶保险单等证书、证件的;
(四)违反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等安全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具体处罚措施由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