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如下:
第一百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此条款主要规定了食品安全法中关于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因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所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