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以下是一些被禁止的垄断行为:
1. 垄断协议:指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协议。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不公平高价、不公平低价、拒绝交易、独家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等。
3. 经营者集中: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行为。
4. 行政性垄断: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强制交易、地区封锁、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等。
5. 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指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这些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可能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