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如下:
1. 事故报告时限: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
2.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类别、事故等级、人员伤亡情况、初步原因等。
3. 事故报告程序:
现场报告: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
单位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在1小时内报告。
政府及监管部门报告: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4. 事故报告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事故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政府及监管部门: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责。
5. 事故报告保密:事故报告应当保密,未经批准,不得泄露事故信息。
6. 事故报告的后续处理: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同时,配合政府及监管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得到及时、有效的报告和处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