垄断行为是指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不正当手段独占市场、排斥或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垄断行为:
1. 垄断协议:企业之间达成协议,共同操纵市场价格、划分市场、限制生产或销售数量等,以排除或限制竞争。
2.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企业凭借其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其市场影响力,不公平地对待交易相对人,如强制交易、附加不合理条件等。
3. 经营者集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合并,或者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如果可能排除或限制竞争,就可能构成垄断行为。
4. 行政垄断: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5. 价格垄断:通过垄断手段控制商品或服务的价格,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
6. 限制竞争的招投标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通过操纵招投标程序、限制竞争等方式,损害公平竞争。
垄断行为不仅损害了市场竞争,还可能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消费者权益受损、创新动力不足等问题。因此,各国法律都对此类行为进行规制,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反垄断法》等,用以规范市场行为,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